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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雅莹公益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雅莹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雅莹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基金会发展的需要,本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向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设立申请,办公室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报送主管秘书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本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基金会的《章程》,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本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本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本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专门刻制印章,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2年8月1日经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