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雅莹公益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浙江雅莹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投资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投资风险,促进本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雅莹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资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运作收益的最优化,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维护本基金会的信誉,本基金会遵循捐赠人意愿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作为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本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包括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金额、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对象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调整;
(三)审核批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四)决定其他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事项。
第八条 在本基金会秘书处的领导下,由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制订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并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负责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基金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实施;
(三)在执行委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时,协助律师对受托人的背景资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同、协议等进行审核;
(四)了解和掌握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发现违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本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本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投资行为是本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二)本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四条 由张雪冰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建立止损机制及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六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 %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五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或决策人员未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或未尽到止损义务,决策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出现非市场或非不可预见原因投资亏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3月16日经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